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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、仲裁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,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。
二、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,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單位提出,不能越級上訪;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,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、辦理單位的上級單位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,該上級單位不予受理。
三、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,一般應當采用書信、電子郵件、傳真等書面形式;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,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(名稱)、聯系方式,住址和請求、事實、理由。
四、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,應當客觀真實,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實,不得誣告、陷害他人。